书法类----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规定,按照《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的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2、凡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书法作品(包括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等)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3、在前两届(2012—2013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作品奖的个体作者本届不再参评。
4、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是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书法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德艺双馨、社会知名的艺术家。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一)参评艺术作品奖的基本条件: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主办的展览、大赛上展出、获奖的作品;
4、参评作品须是在国家批准的报刊和出版社正式发表、出版的社会好评较大的作品。
(二)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2、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获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艺术家。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书法作品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1名,奖金5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设置、终评、表彰等工作。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七届泰山文艺奖书法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宣传文化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艺术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1-8件、推荐艺术突出贡献奖书法类参选人1名。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申报作者要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书法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作品原件、作品整体及局部10寸照片3张(附JPG格式电子版照片,不小于2MB)、参展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2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2、参评作品(篆刻、册页除外)的尺寸要在宣纸四尺整纸以上。作品背面须附作品卡片,注明作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作品名称、尺寸、推荐单位、地址、邮编、电话等。作品须装裱或配框,装框需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
3、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需填写《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3份),附1000字左右事迹材料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4、各单位及有关作者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作品原件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书法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书法类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初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的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书法家协会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58号9号楼 邮编:250002 联系人:刘秀华 郝晓明 电话:0531-82906770、82069897)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书 法 家 协 会
201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