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居何所

艾绍鸿艺术网 03/08 09:53
 

 

 浅谈书法在临习过程中的形神关系

/艾绍鸿

形与神的辩证关系,早已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个古老命题。庄子有“形残神全”之说,到了东晋顾恺之提出了“以形写神”的理论,使形与神的关系首先在中国画领域展开,而后这一观念扩展到文艺领域的各个方面。在书法理论上,最早出现于南朝.北齐王僧虔的《笔意赞》:“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的论句,后经历代书论家的开拓、补充和完善,成为各个历史时期书法艺术理论中的核心论题。

“形”是指外在的、可见的样式,古人称之为“形质”、“物象”等。“神”指内在的精神本质,即“意味”所在,古人则用“气”“韵”“味”“意”等来表述。总之在书法中,形是“有笔墨处”,神是“无笔墨处”,将“有笔墨处”的形式与“无笔墨处”的“意味”精神结合起来,其统一体便构成了书法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书法美学这一理论体系中,就形成了形与神的辩证统一关系。

因此,我们在学习书法中从临习到创作,以及在审美活动中,如何分析、认识和掌握形与神的本质特征及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我们的书法实践活动将大有意义。(这里仅谈及书法临习中的形神问题)

.书法临习过程中“形”的问题

书法是一门造型艺术,有其特殊的艺术形象。它虽然没有具体的形状,却有着可视、可感的外在空间视觉形象,因此它被称之为文字造型艺术。

既然书法是一门文字的造型艺术,它就不得不对文字的外形特征有严格的要求,具体说来就是文字的点、画、结构、章法等外在的可视形象。所以在书法的临习过程中,首先应偏重于对字形把握,这当中既有具象的学习部分也有抽象的学习部分,这是由文字造型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临帖必须要做到形似。从具像的学习部分来讲,不外乎笔法、结字和章法三个方面。笔法的问题比较复杂一些,但我们可以把它归结到点画这一书法最小元素来进行分析,任何一种字体都是由一点一画组成,而且都有其确切、明了的造型,如隶书中“蚕头燕尾”、“一波三折”等。在临帖过程中,除了要用心观察每一点画的具体形态外,还要注意思考和掌握如何用手中的毛笔去表现和完成对这一形体的刻画。结构则是由具体点画结合而成,而且每个字的结体都有其具体的体态特征,是中正还是欹侧、中宫收紧还是放开,以及左右、上下的位置距离和整体字形的取势、大小等,这些都是要在临习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尽量做到点画形状准确,点画与点画之间的距离和位置精确。章法是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整体把握,也可以称其为“分朱布白”,它与作品的整体气势以及节奏和气韵密不可分。因此,书法学习的初级阶段应努力做到形似,只有做到形似才可以从古人那里学到书写的法度即用笔方法;才能有和古人对话的资格。当然这些仅仅是具象部分的学习。

形的抽象部分主要归结为人们把从对万事万物的观察中,所得的一种感受用于书法学习之中。

古人在学习书法时把文字的点画、线条以及字的结构与客观世界中的某一具体物象联系起来,在下笔时寄寓了某一物象的暗示,从而使书法中点画的欹、侧、平、直等赋予了新的意义。例:一点如“高山之坠石”一竖如“万岁之古藤”等等。经过对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形象进行高度概括后,塑造出一个更具典型的艺术形象。将书法与自然融为一体,更加情感化和拟人化,如字的结构以及字与字之间用肥瘦、揖让、向背、接应等拟人化的词语加以描写,所谓“囊括万珠,裁成一相”(张怀瓘《书断》)。因此,在书法学习中,对形的抽象性了解和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取法自然,并在人们不断地实践活动,提取和概括中产生,形成高于自然的审美因素,对后面的创作实践、审美活动以及神采的诱发起到不可豁缺的作用。

二.书法临习过程中“神”的问题

古人在形与神的关系上早就提出了“传神者必以形”的主张,书法艺术是通过文字形象来传达某种“意味”。黄庭坚在其《论书》中说:“佳帖时时临摹,可得形似。大要多取古法,细看令入神,乃到妙处,用心不杂,乃是入神要略。”一语道破了学习书法由形入神的要旨。因此,我们在临习书法时,通过对笔法、结体、字形和章法布局的追摹,来捕捉字里行间的某种气势和神韵,从而使作品寄寓了自己的情感意味。当然在这一临习时期,笔者认为主要应围绕“形似”二字下功夫,因为对于古人的“神”,我们只有感悟、揣摩,抑或窥视与接近它,但确实无法从古人那里直接得来,古人有古人的“神”,今人有今人的“神”,所谓“书贵有神,而神有我神、他神之别。”(清.刘熙载《书概》)只能通过对古人法帖中点画、笔墨、结字、章法以及字里行间所透发出了的情趣、意味,来领略、借鉴和学习古人书法作品中的神采。所以,当我们的临习(实临)达到一定程度,还有必要进行一些有目的的意临,纵观历代书法大家无不如此。王羲之临锺繇、米芾临王献之、王铎临二王等,都是用自己的笔意临习前人、用自己的神采来充领他人的形,真正做到了“入我神者,古化为我。”的艺术境界。

“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讲的是书法以写神为最终目的。其实,那也是观赏者对作品本身的一种审美感受;是人与作品之间的“神会”;是精神层面上的一种交流。它并不是书法临习与创作的实际过程,否则,在一张没有任何字迹的白纸上,还能欣赏到“神”的存在吗?因此,我们在临习古人发帖时既不能否认“神”的存在,也不能盲目的崇拜“神”,只有在牢固掌握“形质”的基础上去感悟古代书法的风骨与神韵,才能使我们对古人书法艺术的临习更具意义,并为以后的创作大下良好的物质与精神基础。

 “形”与“神”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在辩证学中,他们是相互依存,互不分割。不管是在历代书法美学中,还是在我们当今的书法实践活动中,对“形”和“神”各有偏重却不可偏废,对于书法家和书法欣赏者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形神论”对于书法的学习、创作、鉴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此文20127月发表于《文化艺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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