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制与法治
1516年,英国王室裁判长托马斯.莫尔因出版由其杜撰的民主与法制高度统一的理想社会《乌托邦》一书,成为世界闻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英王亨利八世以莫尔的观点影响他的政权稳定,怀恨在心,当时他想借用与西班牙公主卡萨琳离婚,又与宫女安.菩琳结婚,以得到享有盛名的大法官莫尔的支持,为他的违法辩解。刚正不阿的莫尔,不但不予支持,还拒绝出席安.菩琳的加冕典礼。亨利八世以王权至上向英国议会提出并获得通过《至尊法案》。莫尔对王权至上不但不承认,还拒绝参加宣誓,亨利八世以对抗《至尊法案》,定叛国罪将莫尔分尸示众。
这位显赫的人物因抵制《至尊法案》,是对《至尊法案》的强烈控拆,也是当时对法制的尊重,对法治追求的一种归宿。
近现代的“法制”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二是指民主程序创制的法律,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有些学者称它为“法治”。
世界较早提出“法治”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我国最早提出“法治”的是韩非,他强调把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 (《二难》,)并鲜明地喊出“以法治国”的口号。
(永泰法院 章 之)